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国际交流专业委员会
工作条例
第一条、国际交流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专委会”)是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(以下简称“学会”)的分支机构,是学会的组成部分。专委会必须遵守学会的章程, 接受学会的领导,工作条例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。
第二条、专委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在学会的组织领导下,围绕高校国际交流工作的发展规划、建设实施、管理与应用等方面开展业务,努力搭建国际交流平台,推进高校的专业与课程国际化、师资队伍国际化、学生国际化、科研国际化的高质量发展。
第三条、专委会的任务
1、促进高校和国外高等院校、学术及行业协会、国际企业组织建立和发展合作与交流关系;
2、举(承)办多边或双边国际会议、研讨会、展览会;
3、组织安排各项国际师生交流、互访、研修等活动;
4、服务高校中外合作专业建设、国际化课程建设以及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;
5、服务高校开展华留学生教育教学、文化交流以及招生宣传活动;
6、服务高校国际教育数字化发展。
第四条、专委会领导机构
1、专委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。主任、副主任和秘书长可以由学会理事会任免,也可由专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,任期由专委会成员会议决定并报学会理事会批准。
2、专委会的主任、副主任和秘书长的任期由专委会成员会议决定并报学会理事会批准,专委会主任、副主任和秘书长负责统筹专委会的工作。专委会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专委会工作时,应指定一名副主任负责。
3、专委会由主任、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,是专委会的决策机构。专委会的重大活动和事项须经主任会议决定。
4、任期由专业委员会成员会议决定, 报学会理事会批准。
第五条、专委会下设秘书处,设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,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、人员管理工作以及服务项目的实施工作。秘书处可酌情配备一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。
第六条、专委会可以在学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, 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。 专委会发展的会员同时为学会的会员,须按学会章程规定的程序, 办理会员入会手续。
第七条、专委会可以在自己会员内收取会费或接受捐赠,但收取的会费和接受的捐赠所有权归学会所有,在学会统一的财务管理下实行专款专用。
第八条、专委会涉及到人员、住所、名称、业务范围等变更以及注销,可以由学会理事会做出决议,也可以由专委会主任委员会做出决议后报学会理事会批准。
第九条、专委会的工作条例制定和修改,须经学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和核准后, 方可正式实施。
第十条、专委会工作条例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